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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的实施办法

来源: 上高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日期:2019-07-22 09:30:41  点击:5743  属于:其他信息
 
上高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纪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及其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驻在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条 坚持监督和被监督有效配合。驻在单位对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坚持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等程序,进行规范运作,并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防止权力滥用。
    第四条 完善议事规则制度。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五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班子分工等重要工作部署,凡涉及全局具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安排;
    (二)上级需要考核的工作;
    (三)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发展党员、民主评议等党建工作;
    (四)扫黑除恶、脱贫攻坚、招商引资、维护稳定、信访、防汛、包村、社区共建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提交党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二)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
    (三)市、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四)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以及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的评先评优、职称评定;
    (五)转业军官、转业士官安置工作;
    (六)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自聘人员。
    第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大额资金分配计划、固定资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项目安排,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等;
    (二)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协议;
    (三)各类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财政(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三)单位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四)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较大(原则上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重点和程序
           第十条 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全程监督,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强化对所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一)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前的监督。实行驻在单位会议提前报告制度,驻在单位召开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须提前一天通知县纪委县监委相应的派驻机构,提交会议相关议题连同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供派驻机构审核。
派驻机构在列席会议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与有关职能部门通气、重大项目安排是否按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依法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中的监督。在重大决策方面,重点把握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的监督。在重要干部任免方面,重点抓好对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结果统计及运用、组织考察、拟提拔干部征求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党委(工委、党组)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
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派驻机构应重点监督其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渠道是否规范、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完备,对变更(包括租赁、报损、报废、转移)的固定资产,所驻单位应主动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方案报派驻机构备案。
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派驻机构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重点抓好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帐外帐”、“小金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内容的监督。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后的监督。主要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检查和巡察等方式进行监督。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应健全信访初核制度,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涉及所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电、来访,采取倒查的方式认真初核。
派驻机构应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适时对驻在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对群众反映属实和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其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监督纪实档案,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行“一事一记”,全过程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参与监督的过程或环节、处理结果,形成专门的监督纪实档案,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对所驻单位不主动接受或规避监督、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违反有关纪律擅自泄露集体决策事项的,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中,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派驻机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向驻在单位提出监督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县纪委县监委将视情节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对派驻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县纪委县监委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驻在单位在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在贯彻执行本细则的同时,可根据所驻单位工作性质,逐一细化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条款若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各乡镇场纪委、监察办公室、街道纪检监察工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县纪委县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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