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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纪委县监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 日常监督的实施细则

来源: 上高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日期:2020-10-28 17:15:03  点击:6179  属于:其他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中央、省委巡视和市委、县委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强化巡视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纪委县监委将督促巡视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列入纪检监察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
第三条  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属于县纪委县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日常监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主动靠前、深入一线,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日常监督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履行巡视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视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视巡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是否主动认领问题,承担整改责任,做到即知即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是否按要求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对照检查、剖析原因,制定措施,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六条  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及时研究制定细化整改方案,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是否按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并定期梳理汇总;是否因事制宜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调度推进,逐项销号办结,确保件件有整改,事事见成效;是否向社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整改成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件处理情况。是否把核查处置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是否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对接收问题线索和信访件及时分拨办理,加强跟踪督办;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优先处置、快查快结、按时办结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确保案件质量。
第八条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针对共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视巡察整改成果。
第九条  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心态”;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表面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是否存在线索处置不严肃、不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铁的纪律推进整改工作。
第三章  日常监督方式
第十条  会议监督。县纪委县监委有关领导以及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适时列席县委听取巡视巡察落实情况汇报会;参加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列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巡视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  审阅监督。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审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集中整改结束后,审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逐一指出,进行“再反馈”。巡视巡察反馈3个月后,审阅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报告。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审阅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报告监督。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的单位,在向县委和县委巡察办报告整改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时,一并向县纪委县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建立完善驻在部门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定期报告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信访监督。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反映巡视巡察整改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及时妥善办理,防止线索流失和随意交办;对巡视巡察移交信访件中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检查监督。集中整改阶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监督工作组,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巡视巡察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评估监督。围绕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承担整改任务的单位应逐项形成整改办结销号单,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县纪委县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集中整改结束后,县纪委县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承担整改任务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办结销号单,结合日常监督了解情况,对反馈问题整改办结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问题整改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评估意见,评估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审定后转送县委巡察办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联动监督。县纪委县监委应加强与县委巡察办的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县委巡察办将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巡察反馈前一周内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问题线索在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后一周内移交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台账,在两个月集中整改后一周内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办公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移交资料和问题线索后,及时分送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七条  专项监督。坚持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围绕巡视巡察整改落实主要任务,特别是对巡视巡察指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专项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深入整改一线,实施重点精准监督,确保整改实效。
第十八条  执纪监督。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建立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并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后3个月内应全部办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加强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的督办调度,在集中整改期间每周通报一次问题线索办结情况,对进展迟缓的,专门督办。巡视巡察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移交3个月后的一周内,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县委巡察办反馈。
第四章  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县纪委县监委将巡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对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巡视巡察整改评估情况,评定绩效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进展迟缓的单位,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在集中整改结束后,结合整改评估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整改职责、不落实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第五章  日常监督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履行统一协调职责,定期调度纪检监察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及时将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县纪委县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责安排各纪检监察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巡视巡察整改集中督查工作,在加强整改日常监督的同时,每年组织开展集中督查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各纪检监察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口联系乡镇和派驻县直单位的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日常监督台账》,并逐项把关,对账销号;定期向办公室书面报告对口联系乡镇和派驻县直单位履行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由各纪检监察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下发《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督办函》,并跟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接收巡视巡察移送问题线索,建立《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台账》,按照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分办给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派驻纪检监察,并督促其在3个月内办结,定期向办公室书面报告问题线索办结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纪检监察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列入各纪检监察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作风不实、日常监督走过场,特别是弄虚作假、对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向办公室报告对口联系乡镇和派驻县直单位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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